定融 城投债违约
Securities industry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3)苏1204执1142号
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巧兰申请 执行你 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 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 清润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 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潍坊滨海定融产品出现违约,有投资人起诉成功,但是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却不执行。法院对潍坊滨海法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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