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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不再承担国企融资债务,与城投债什么事?
发布时间:2023-06-15     发布人:向钱看188      浏览次数: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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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了一则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其中第十五条提到,政府不再承担国有企业债务,要求谁举债、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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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息一出,本来没什么,国企债务本来就不该政府偿还,但是一些自媒体硬是把这个消息和城投债联系在一起,说广西不再承担城投债的还款了,让很多投资人紧张起来,原文表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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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国企以后举债时应当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为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国企本来就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城投融资职能的是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很多地方政府早就不承担国企的债务了,公告写的也很清楚,国企是国企,融资平台是融资平台,融资平台是谁?融资平台才是城投公司,政府不偿还国企债务,关城投债什么事?

国企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产业公司,本身就是自负盈亏的,不过现在仍然有不少地方政府还在承担国企的债务。

城投公司是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公益性平台,是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所以大家不要混淆视听,偷换概念,国企债券违约的很多,例如青海省投、永煤集团、东北特钢等。

其实国企的性质就是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企业,不是政府的融资平台,政府本来就不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很多地方的国企都是当地第一大、第二大的企业,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政府面上说不管,但是还是要帮忙偿还债务,因为企业规模比较大,如果发生违约或者破产,对当地的经济和稳定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原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征集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邮箱地址:gxfgwtzc@gxi.gov.cn。公告期: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外贷款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切实防范政府投资领域债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300%)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报上一级政府同意。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通过各类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建设,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承担本金损失和回购等;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其他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外,不得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各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予以适当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财政部门应该出具书面意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应按照各级事前绩效评估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结果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或由所涉及地区联合审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投入。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坚持科学严谨的论证程序,开展多方案、多维度的论证研究,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和申报材料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定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建地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方案、运营方案、融资方案、财务方案、外部影响和效益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分析,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费用,不重不漏,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符合实际需求。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投资投向;

(二)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以项目建设名义盲目举债,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将项目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结合融资结构和项目收益来源,科学制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四)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核定投资概算的同时,原则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投资概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可不进行预算控制价和竣工结算评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分析项目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的原因和构成。其中,对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对初步设计修改后重新报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内容不完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合理、编制依据不充分、投资估算不准确等明显缺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指已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的项目,下同),项目单位可直接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市县两级直接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各市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县级直接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实际总投资限定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类扩建、改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相关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国家及自治区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政府可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项目单位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各资金的主管单位审核,资金的主管单位要重点审核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明确的投向。

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违规将应由财政预算资金出资建设、没有经营性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实施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建设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新组建以政府性融资功能为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禁新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严格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确认投融资计划严格经过项目收益覆盖评估论证,不得投资收益不能完全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效益进行定期绩效考核。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及时合理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防范债务风险。

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项目储备情况,建立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各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安排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资金,在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业主、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实施绩效等事项。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计划在本年度内开工,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或已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并计划在本年度内开工;

(三)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项目建设进度、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拨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报原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或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同等手续)等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严禁项目边设计边施工。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或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或同等手续核定的投资)。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各专业要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不得超过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其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从而导致工程增加概算的,应在相应工程实施前报审批部门同意,审批部门应组织建设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审查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到施工现场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的合理投资调整作为后续调整概算的依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非前款规定的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先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审计,确定超概原因,界定责任主体,并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研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概算调整,项目超概资金筹措方案由审批部门商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项目实质完工后,不再对原审批批准文件及已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按本办法进行问责处理,之后直接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科学论证、落实要素、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缩短工期。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专业验收和配套验收后,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按期保质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相关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完善项目审批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有关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充分发挥人大、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收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落地落实。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和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密项目外,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对全区各级财政出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及时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招投标情况,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情况(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30日内),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成的内容和规模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30日内)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项目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举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影响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挪用、挤占、截留政府投资资金;

(四)超概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其参加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追究违规违法责任的责任人员,举报有功的,可依规依法从轻、减轻相关责任,情节轻微的,可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特定领域制定专门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出台但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政策,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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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突发!雪松集团多地分公司涉嫌非吸!
2024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广州雪松集团呼和浩特市分中心)的征集线索通告。具体如下: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姜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立案侦查,为进一步查明该案犯罪事实,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该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凡是在广州呼和浩特市分中心参与雪松集团相关理财产品投资的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
2024-04-26
济南某地城投债务大面积违约
据知情人士反馈,为支持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的民生供暖问题,2022年,他们与平阴县财政局100%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但自2023年9月陆续出现逾期,目前3月份租金处于持续逾期中,经过与山东玫城能源有限公司、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及平阴县政府相关领导多次沟通,均未得到解决;与济南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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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

向钱看188 网站介绍
向钱看188网站成立于2021年5月 专注信托,定融,城投债,产品分享及分析 目前大量定融,房地产信托暴雷,城投信托暴雷,投资人投诉无门,无法合理维权 网站致力于维护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做更好的选择,网站不收取投资人的任何费用 网站已建立相关的投资群,如有需要可扫描二维码获取 网站宗旨是:先避雷、再投资,安全第一 您想找到本网站时可百度:
2023-07-24
华资实业“恒新63号”集合信托债权重组 新时代信托3612万元转让全部基础信托受益权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告显示,新时代信托将全部基础信托受益权以人民币3,61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新时代信托将代表信托计划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就基础信托受益权转让另行签署协议。新时代信托在收到第三方金融机构支付款项后,按照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华资实业”、“公司”、“委托人及受益人”)签署的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给公司。新时代信托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2024-04-29
佳兆业项目逾期后,东莞信托某产品抵押品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近日,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透露,东莞信托某产品底层抵押的土地被政府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目前正处于公示期。这意味着,该闲置土地或即将被收回。据界面新闻了解,东莞信托与此土地和背后公司相关的信托产品或有两只。一是全名为“东莞信托·鼎信-佳兆业桃源建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东莞鼎信佳兆业信托),存续规模5.35亿元,成立于2020年12月18日,期限2年期。该产品在2022年12月后逾期后展期至今。二是
2024-04-29
平安信托发布2023年年报:资产管理规模6625.03亿元,同比增长20.02%
4月29日,平安信托发布2023年年度业绩报告,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45.53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1.55亿元,净利润42.5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0.06亿元。融资类规模同比压降23.58%数据显示,2023年,平安信托大力发展服务类信托,有序压降传统融资类业务,业务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23年12月末,实现资产管理规模6625.03亿元,同比增长20.02%。其中,主动管理
2024-04-29
某信托债务人拟申请展期和降低预期收益 并偿还本金3000万元
据用益研究消息,4月25日,JG信托官网发布相关信托计划公告。该信托计划于2021年4月15日成立,信托单位500,000,000份,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70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据上述信托计划债务人裕华置业于2024年4月17日再次向本公司提出展期和降低预期收益诉求,并于该日偿还本金3000万元,其中第一期信托单位本金2982万元,第二期信托
2024-04-28
2023年度信托公司被监管处罚要点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随着金融监管的全面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将更加有力有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撑。资管新规实施之后,信托业作为资管细分领域,成为监管重点整改规范的行业。2023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接替银保监会成为新的监管主体,承担起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等职责,23年年内有29家信托公司共收到监管部门79张罚单[1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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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城投债或临谢幕时代?
伴随城投化债持续推进,利差空间持续压缩,信用分层优势不再。在融资政策严监管下,城投已发生了“质变”,城投债或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随之而来,城投转型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必然选择,也是地方政府2024年业务开展的重点,但业务转型并非一朝一夕。本财经从投资人处获悉,上交所于4月25日组织召开了《固收业务培训-城投企业产业化转型专场》,这次会上透露出业内对城投转型的一些思考。多位业内人士对本财经表示,在推进
2024-04-29
2024年一季度地方债与城投行业政策梳理与展望
2024年一季度,统筹化债和发展总基调下,政策呈现“央进地退”“控增化存”两大特征。一方面,财政政策仍积极,并以中央加杠杆为主助力稳增长;另一方面,以“控增化存”为主持续推进一揽子化债,化债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但在此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地方投资及付息压力,以及转型加速下的城投风险演变,尤其是“双弱”主体信用风险释放。下阶段政策将继续推进落实一揽子化债,并结合化债进程与风险演变适时调整化债政策,同时保
2024-04-26
多地出招降非标
湖南、辽宁、重庆、西安四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公告,取消各自辖区内金交所的业务资质,今后均不再设金交所,也不再有任何主体具备从事金交所相关业务的资质。随着上述公告近一个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对于弱资质城投公司来说,短期内可能会减少一种融资渠道,但是对于大部分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而言,取消金交所资质即减少了一块非标业务的土壤,对于中长期化解地方债务来说,将有利于城投化解存量债务,同时推动非标转
2024-04-25
江苏多地明确清理置换非标融资!
根据公开信息来看,江苏省多地已经在全面推动城投公司高成本融资置换,同时清理非标融资产品,也就是将高成本的融资债务逐步清理掉,确保融资结构的合理性。1、根据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官网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的《中共宿豫区委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明确提出“推动存量高成本融资有序置换”、“力争存量定向融资清零”。2、根据南通日报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中共南通市崇川区委关于省委巡视整改进
2024-04-24
某县级市披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该AA城投之前存在多笔非标逾期
根据某县级市官网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明确在2023年已经完成了9笔非标债券收购工作,在2024年将完成全部非标债权收购工作。非标债权收购意味着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解决区域内的非标债务问题(尤其是部分已经出现逾期的非标债务),改善区域融资环境,提升区域内国有企业的信用,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工作。(具体信息详见知识星球)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可知,该县级市只有
2024-04-22
近期非标风险事件增加但城投债券走势仍下行
近期城投非标风险事件频发,本周我们重点关注城投平台的非标舆情。从数量来看,24年Q1城投非标违约17件,数量有所增加,相较于23年Q4的15例环比增加2例,相较于去年同期11例同比增加6例,24年Q1季度违约数量处于2019年以来的相对高位,仅次于21年Q1的违约数量。4月以来,新增14例风险事件。截至4月19日,城投非标新增14例风险事件,其中包括3例风险提示、9例已违约事件以及2例已偿还,在风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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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专栏

中植系非吸案最新:有犯罪事实,决定立案侦查!
2024年4月25日,大连市XX立案告知书:中植系相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有犯罪事实,决定立案侦查!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件名称一栏为:中植系相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前北京市朝阳分局发过通告,该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大连市公安局是第二个决定立案侦查的地方,估计后面还会有很多地方跟进。目前整个中植系采用刑民共进的
2024-04-28
上市公司火星人厨具:举报中融信托存在违法行为,已收到黑金监回复
4月21日,上市公司火星人(300894)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年报:2023年3月2日,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隆晟1号信托产品,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日。截至 2024年3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信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经公司对所投产品的持续跟踪以及市场舆情,公司关注到上述信托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产品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因此上述信托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无法兑付的风险。
2024-04-24
突发!中通快递踩雷中融信托,1亿本金已全额计提损失!
近日,了解到,中通快递认购了2笔中融信托产品违约,金额1亿(100百万元)。在2023年年报上,中通快递已经将这2笔共计1亿的信托全额计提损失。年报原文为“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包括由於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未能於到期時作出贖回付款,其管理的若干信託產品因而被撇銷並產生虧損人民幣100.0百萬元。”据了解,中通快递在2023年半年报上就已披露了中融信托两个产品的违约事项,具体表述如下:“本公司从
2024-04-24
2亿!理财产品踩雷!二六三发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近日,上市公司二六三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并发布关于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自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购买的2亿元圆融1号信托产品的信托理财逾期未予兑付,存在本金和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其影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末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
2024-04-17
中融-长河盛世3号已自动进入延长期,产品规模22.9亿元
4月13日消息,近日,有投资人称:受整体停兑影响,曾经作为明星产品的中融-长河盛世系列产品,也全线逾期了。投资人此前认购的组合投资类产品已经踩雷,现在连有明确标的的产品也不行了。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推介材料显示,该产品全名为“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简称长河盛世3号)。成立于2016年9月,产品规模为22.9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0.24亿元。信托
2024-04-16
中融-承安136号集合信托项目公章被盗 融资方为融创山西公司
日前,中融信托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布了一则遗失声明,引发关注。根据声明,山西融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均已丢失,声明作废。据悉,中融-承安1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为此发布公告称,由融创方与其共管的山西融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证照、印鉴、银行ukey等物品被非法入室盗走,致使信托失去对项目公司共管物品的控制。该公司主力开发融创太原府项目,项目公司由中融信托持股95%,北京融创恒基地产有限公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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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报

资产与负债的收益矛盾,理财如何破局?
012024年以来理财规模大增,短端发力明显(一)今年以来理财存续规模回升超万亿理财规模重破28万亿元,1-2月规模增量创近五年来新高。截止3月1日,银行理财规模由2023年底的26.8万亿元上升至28.1万亿元,在2022年末的赎回负反馈后,首次突破28万亿门槛。从规模变化的角度观察,由于年初理财负债端受到春节因素的扰动较大,我们更倾向于将1-2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前后规模比较,2024年前两个月
2024-03-14
地产债,怎么看?万科整体债务压力如何?如何看待当前尚未违约的房企?
近期,万科债券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引发市场关注。万科债务情况如何?如何看待行业政策?对于尚未违约,担忧债券存续的房企,又该如何看待?1. 万科债务压力如何?根据2023年中报数据,万科有息负债规模3213.58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457亿元,占比14.2%;应付债券规模762.2亿元,占比23.7%。考虑到债券兑付刚性更强,我们进一步聚焦于其债券。万科2024年将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3
2024-03-13
两会看点:如何看待货币政策最新定调?
2024年3月5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其中明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1. 关于货币政策:总量合理充裕,避免资金空转(1)政策基调延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符合预期。《政府工作报告》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基调保持一致,同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要
2024-03-08
上海宝龙实业:“20宝龙MTN001”分期兑付违约事件触发“19宝龙MTN002”等三只债券交叉保护条款约定情形
3月4日,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龙实业”)发布关于“19宝龙MTN002、20宝龙MTN001和21宝龙MTN001”触发交叉保护条款约定情形的公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未能于2024年2月27日按期足额偿付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
2024-03-05
如何理解LPR不对称调降?——2月20日降息点评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称,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在3.45%,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4.2%下调至3.95%。此次非对称调降LPR基本符合近期市场预期,因此,消息一出,市场整体反应相对平淡,10年期国债活跃券230026成交价下行1bps左右又重新回到2.43附近,整体成交在2.42-2.43附近震荡。那么,此次非对称调降LPR意欲为何?
2024-02-23
房地产项目融资“白名单”对经济的影响
1.1 房地产白名单终落地:从企业到项目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强调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会后,有市场消息称,监管机构正在拟定一份根据资产规模排序、仍处于正常经营中(尚未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并给予政策倾斜,或包括约50家不同所有制房企。此后房企白名单预期升温,但该名单最终未对市场公布。2024年1月25日起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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