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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鹿治理、王鹏、刘向前)
发布时间:2023-04-18     发布人:Q先生      浏览次数:1477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1-00256802分        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证监会发文日期2021年08月25日
名        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鹿治理、王鹏、刘向前)
文        号〔2021〕60号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鹿治理、王鹏、刘向前)

  〔2021〕60号


  当事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投资),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城大街2999号。

  鹿治理,男,197712月出生,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任高密投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后任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实业华荣实业、高密投资的股东均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华荣实业成立以后一直对高密投资进行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高密市

  王鹏,男,19868月出生任华荣实业业务发展部负责人,2019年8月任职高密投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高密市。

  刘向前,男,19847月出生,时任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荣实业子公司)、华荣实业业务发展部职员,住址:山东省高密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执法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密投资企业债发行申请文件虚假记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密投资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9月,高密投资启动申报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事项,项目名称为2017年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以下简称19高密债)。

  19高密债申报文件显示,2018年1月5日,高密投资董事会同意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企业债券;2018年1月8日,高密投资股东会同意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企业债券,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均并未实际召开。高密投资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制作了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在请示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后加盖大股东公章,同时高密投资员工、19高密债项目经办人刘向前在未经高密投资第二大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加盖了字样为国家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虚假印章。

  2019年年初,高密投资向高密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高密市发改局)提交了申请发行19高密债的请示,协调高密市发改局报送申报材料。3月29日,高密投资向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潍坊市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4月4日,高密投资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山东省发改委反馈申报材料中的财务数据更新至2018年12月31日。高密投资将申报材料调整后重新上报,6月27日,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高密投资首次报送至山东省发改委的申报文件中,刘向前制作了《关于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平台风险定性为全覆盖的说明》(高国投字〔2019〕7号,落款日期2019年1月30日,以下简称《全覆盖说明一》)并加盖了字样为国家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客户四处”“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的虚假印章。在山东省发改委反馈关于更新财务数据的意见后,刘向前重新制作了一份《关于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平台风险定性为全覆盖的说明》(高国投字〔2019〕9号,落款日期2019年5月28日,以下简称《全覆盖说明二》),并直接用《全覆盖说明一》使用的虚假盖章页作为新的文件盖章页予以替换。

  在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后,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现场审阅材料后提出反馈意见,要求补充提供发行人主债权银行出具的平台风险定性说明。在主债权银行华夏银行潍坊分行未出具上述文件的情况下,刘向前再次制作了第三份《关于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平台风险定性为全覆盖的说明》(落款日期2019年7月15日,以下简称《全覆盖说明三》,并加盖了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的虚假印章。8月16日,高密投资将该虚假文件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由交易商协会对高密投资报送的19高密债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估。

  9月9日至10月30日期间,交易商协会多次反馈意见其中要求发行人重新提供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关注类贷款说明。2019年1014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并未出具该文件的情况下,刘向前伪造该文件并加盖国家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客户四处的虚假印章,将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10月21日,审核人员电话问询《关注类贷款说明》所使用印章事宜。刘向前和时任高密投资董事长、总经理的王鹏反馈系文件拿错了。王鹏等人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重新出具文件并提交。

  11月1日,审核人员邮件反馈《关于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平台风险定性为全覆盖的说明》印章存疑问题,并要求承销商进行自查。自查中发现上述多份文件存在使用虚假印章问题。

  2019年11月7日,高密投资终止本次债券发行。

  综上,在上述19高密债申报过程中,高密投资向有关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多份虚假文件,具体如下:一是加盖高密投资第二大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字样为国家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虚假印章的《股东会决议》。二是加盖了字样为国家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客户四处”“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虚假印章的《全覆盖说明一》《全覆盖说明二》和加盖了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坊分行的虚假印章的《全覆盖说明三》。三是加盖国家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客户四处虚假印章的关注类贷款的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债券发行申请文件、有关证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高密投资报送的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鹿治理,作为时任高密投资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8月离任后作为华荣实业董事长仍然实际履行对高密投资的管理职责,在明知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任由公司制作《股东会决议》,并将该文件作为申报材料向各级发改部门报送;未能勤勉尽责地做好对下属部门、19高密债申报发行项目以及对申报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导致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鹏,任华荣实业业务发展部负责人,2019年8月后任高密投资董事长、总经理,职责范围包括高密投资申报发行19高密债,在明知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的情况下仍任由部门工作人员刘向前制作《股东会决议》,并将该文件作为申报材料向各级发改部门报送;未能勤勉尽责地做好对部门员工的管理、对申报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导致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向前,作为19高密债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实施了伪造印章、出具并报送相关虚假文件的行为19高密债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我会决定:

  一、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鹿治理王鹏、刘向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23日    

Q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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