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7民初12910号,邱嘉瑜与被告上海厚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先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如下:上海厚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嘉瑜损失20,025.70元。
据悉,2018年8月23日,原告以本金1,500,000元认购遵义湘江公司发行的“遵义湘江丰裕定向债务融资1号二期“产品,存续期限为18个月,预期年化收益10.3%。
产品存续期间为2018年8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原告共收到六次利息。但自2020年2月开始,遵义湘江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出《延期支付申请》,根据该延期申请,遵义湘江公司要求延期支付本金。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12月17日止,原告共收到18笔款项。但延期支付的利息实际在2020年9月之前按照6%计算,2020年9月之后按照9%计算,并非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对应档次收益率10.3%计算。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代表原告向发行人及担保人遵义湘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返还本金及赔偿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后双方以和解结案,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拒不将和解方案及相关裁判文书内容告知原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