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信托与委托、银行、保险的各自的定义
1、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发生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担。
3、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4、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信托与委托
1、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与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要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3、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户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4、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行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则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监督。
5、涉及的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则不干预;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权限较狭小,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并且随时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发出指令,并必须服从。
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二、信托与银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体现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多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
3、业务范围不同
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而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
4、融资方式不同
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贷款人,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5、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获取方式不同
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7、收益对象不同
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受益人所有,银行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所有。
8、意旨的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三、信托与保险
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保险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若保险公司出现运营问题可能影响保险金的赔付,而条款中关于理赔条件、免责范围等规定也限定了保险作用的发挥。但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条款相对明确固定,风险相对较为清晰易辨。信托方面,虽然财产独立性保障了安全性,但信托会受到受托人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平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如果受托人管理不善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并且复杂的市场变化也可能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带来不确定性。在财富传承的灵活性上,保险主要在受益人的指定和份额分配上有一定灵活性,但在资金的使用和分配规则上受限较多,基本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模式执行。信托则能根据委托人的各种需求定制个性化的条款,涵盖面广,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家族财富传承规划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