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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
什么是契约型基金?有何法律依据?优势是什么?运作模式和框架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2-12-07     发布人:钱经理      浏览次数:622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历程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较

 

1、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门槛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则投资人数相对较少,通过通道发行的公司型私募基金只有50个小额(100万-3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50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3、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4、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5、税收优势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7、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

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

1、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主体;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

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2、契约型私募设立发行流程

1)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流程

图: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协议(如设托管)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完毕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开始产品运作。

2)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设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托管人的选择或相关工作,以保证后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图: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3.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如民生信托发行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托管人为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并募集资金发行产品。

2)Feeder-Master基金

Feeder-Master基金又称为子母基金,多个子基金从不同渠道募集投资者资金归集于母基金,母基金负责投资运作。其主要优势在于:

增加投资者数量,扩大基金规模;

减少产品成立之初开户的时间对基金的影响;

子基金用于募集资金,母基金用于做投资交易,降低切换账户的麻烦,方便投资运作,降低管理成本,防止不公平交易;

管理费、业绩报酬在子基金中体现;子基金可以在不同渠道进行募集,根据不同渠道的议价能力进行费用的确定。

 

图:Feeder-Master基金产品架构

 

3)FOF基金

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FOF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而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基金,技术性降低集中投资的风险。

FOF基金有松耦合方式和紧耦合两种方式,松耦合即以老基金为投资标的,此种类型因相关产品涉及理念有差异,需要做调节和安排;紧耦合即在选投资标的时要求管理人新设立基金,各个产品的衔接协调统一会较方便。对于银行、信托这类对二级市场投资经验不足的机构来说,FOF基金可被视为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图:FOF基金产品架构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非常多,包括申赎、开放日的设置、流动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业绩报酬之前还是业绩报酬之后?虚拟业绩报酬还是非虚拟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等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体的投资端,包括投资标的、基金净值的获取,以及标的端管理人的沟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4)嵌套有限合伙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如果要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业务,因为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工商登记方面契约型基金基本不被认可,故需采用嵌套有限合伙的模式来开展业务。

图:契约型私募嵌套有限合伙模式

 

5)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契约性基金可以嵌套资管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目前只有一些小的城商行可以做相关业务。

图:契约性基金委托贷款业务结构图

 

以上为几类较为常见的契约型基金结构,在实际市场上,由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向的不同,存在着品种十分丰富的产品类型,如MOM、新三板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中的影视基金、艺术品基金等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规范运作要点和业务风险提示

1、规范运作要点

1)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会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

2)合格投资者认定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为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四类投资者被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3)资金募集

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其中对于募集方面做了多项说明:

募集机构主体: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只有经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为协会会员的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并且明确推介时不能有预期收益描述。

禁止募集机构公开宣传信息内容及方式的穷尽列举:禁止通过公开出版资料推介,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开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网、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理财产品可能因触犯此条款而必须整改或直接消失,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影响。

4)投资顾问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会发生分离,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目前,这类投资顾问服务大量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体系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少专门标识和法律规范,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为此,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行追偿。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业务风险提示

1)结构化产品的补仓风险:触及平仓线时,管理人是否要代为补仓?与投资者如何协商?

在一些股权类的结构化产品中,如进行定向增发投资时,会进行结构化设计,在需要补仓的时候,可能由于劣后的投资者数量较多,意见无法统一,有的投资人就要求管理人在劣后投资者无法补仓时由管理人来代为补仓。但该条款一般意见很难统一,风险较大,建议谨慎参与。

目前基金业协会不鼓励新发行的结构化产品,不论劣后级投资者是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具有预期收益率的结构化产品,基金业协会视其为融资行为,不应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监管。

2)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失联了如何处理?

在契约型私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况,这就需要一开始就在基金合同中加入谁有权利终止基金的规则条款。基金财产一般是采取第三方托管,资产相对安全,如查实基金管理人失联,一般会采取举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由托管人出面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相关投资决策的流程,投资人同意后,可终止基金运行并进行权益分配。

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8月21日 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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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山东聊城昌元土储债权4号定融产品违约,未兑付
据投资人发帖表示,其认购的山东聊城昌元土储债权4号产品,本应于2024年3月25日到期,但是时至今日,仍未兑付。据认购确认书显示,产品名称:山东聊城昌元土储债权4号,期限:2年;本金偿付日:2024年3月25日(本金结算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项日说明书为准)。付息方式为:成立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站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付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剩余利息,认购
2024-04-22
上海又一资产管理公司暴雷,被定性涉嫌非吸已被立案
上海又一资产管理公司暴雷,目前被定性涉嫌非吸已被立案。近日,据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显示,中洪熙城市建设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已决定立案。据悉,大概3月20号左右,中洪熙被传出逾期了,3月29日上海警方就接受投资者报案,并出具回执称,中洪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目前,上海警方已可接受报案登记。据内部人透
2024-04-22
滨州市滨城区协助调查函,称短期拆借资金融资成本过高
据百度贴吧帖友,贴出滨州市滨城区协助调查函,调查函称,在纪委巡查过程中,发现本集团部分短期拆借资金的融资成本过高。其中,涉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XXXX短期借款交易。鉴于你在此业务中担任介绍人,希望你能协助我们深入了解该短期借款业务的各项细节。请你务必在收到本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供你所了解的所有相关信息。如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我方联系,我们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包
2024-04-22
“公开信”中的山东鄄城城开产品及公司详情
此前,一封自称是鄄城县恒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鄄城城开公司”)投资者的匿名“公开信”引起了多方关注。“公开信”中表明:该投资者向菏泽市主要领导反映鄄城城开公司方面“拖欠账款,定融违约不兑付”,并称“该平台不出具任何兑付方案和信息,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埋没事实”。据多方查询,鄄城城开公司的定融产品详情如下:产品名称为:【鄄城恒源城市开发债权转让】投资期限:1年;每期规模:5000万;起息日:当日
2024-04-22
重磅!海银财富发布申明
近日,海银财富微服务公众号发布官方公告:和解程序申明。公告显示,为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做好债务和解事宜,公司的资产和解平台已于2024年3月1日上线。特别声明:1. 债务和解事宜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2. 平台小程序是为了方便有意向的客户及时了解和解资产的信息,并非强制要求您进行和解意愿的确认。3. 线上仅为信息了解和需求提报的双向沟通渠道,后续还需要在线下审批完毕后,签署正式和解协议才能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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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

Trust financing

向钱看188 网站介绍
向钱看188网站成立于2021年5月 专注信托,定融,城投债,产品分享及分析 目前大量定融,房地产信托暴雷,城投信托暴雷,投资人投诉无门,无法合理维权 网站致力于维护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做更好的选择,网站不收取投资人的任何费用 网站已建立相关的投资群,如有需要可扫描二维码获取 网站宗旨是:先避雷、再投资,安全第一 您想找到本网站时可百度:
2023-07-24
某央企信托刚兑5.55亿,股东被责令整改!
英大信托鼎鑫8号和联赢8号,以自有资金出资5.55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SPV,虚假收购两项目,实为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继两项目权益与风险。英大信托“刚兑”5.55亿4月19日,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证券代码:600517.SH)发布相关公告显示,其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披露,国网英大存在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怠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
2024-04-19
平安信托:一审胜诉,加快实现“福宁615号信托计划”现金回收
针对近期引发舆论关注的产品延期兑付事件,今日平安信托再次发布公告称,目前,平安信托诉正荣各回购方股权回购案件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平安信托管理的福宁615号信托计划延期的信息披露引发广泛关注,本公司就最新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福宁615号为房地产股权投资类产品,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厦门市某住宅项目。本项目未能于2024年3月29日按期退出,主要是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背景下,项目方正荣公司违约所
2024-04-19
收益率破5%!!!
近日,某央企信托发售的一款江苏政信类产品收益率再次走低。据产品资料显示:100万年化收益率4.5%、300万及以上年化收益率4.6%。这个产品收益率已经打破5%,在市场上同属江苏的政信产品里算是很低了。不过,收益率低是有原因的,该产品融资方是市场上少有的“苏锡常”产品,融资方是无锡的AA平台,担保方是无锡市TH新城发展集团,评级AAA。江苏AAA高评级担保+稀缺经济发达区域融资,或许是该产品收益率
2024-04-19
平滑信托被“叫停”,银行理财何去何从?
导语:长期看,严监管有利于倒逼银行提升投研能力,在资产配置策略上更加精进。01理财产品“净值稳定术”2022年11月中旬,债市开始一波宽幅回调,一直延续到转年3月。那段时期,理财收益率明显下降,甚至其中不少产品“破净”。个人投资者则一度谈“理财”色变。理财的主要投资者,是广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人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于存款户,把理财的安全性放在优先级最高的位置上,承受回撤的能力较弱。为了迎合
2024-04-18
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热情显著提升
近日,百大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已经达到披露标准,期间,公司认购华能信托、陕国投、外贸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产品,认购总金额达到1亿元。其中,认购华能信托理财产品自2024年1月12日生效,认购金额达5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5.2%。认购信托产品是上市公司增厚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认购信托产品的积极性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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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闻

Bank financial management

某县级市披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该AA城投之前存在多笔非标逾期
根据某县级市官网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明确在2023年已经完成了9笔非标债券收购工作,在2024年将完成全部非标债权收购工作。非标债权收购意味着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解决区域内的非标债务问题(尤其是部分已经出现逾期的非标债务),改善区域融资环境,提升区域内国有企业的信用,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重点工作。(具体信息详见知识星球)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可知,该县级市只有
2024-04-22
近期非标风险事件增加但城投债券走势仍下行
近期城投非标风险事件频发,本周我们重点关注城投平台的非标舆情。从数量来看,24年Q1城投非标违约17件,数量有所增加,相较于23年Q4的15例环比增加2例,相较于去年同期11例同比增加6例,24年Q1季度违约数量处于2019年以来的相对高位,仅次于21年Q1的违约数量。4月以来,新增14例风险事件。截至4月19日,城投非标新增14例风险事件,其中包括3例风险提示、9例已违约事件以及2例已偿还,在风
2024-04-22
财政视角下地方债和城投债付息压力的探究与思考
地方债存量和付息压力:截至2024年3月18日,我国地方债存量为412,283亿元。2014年至2015年地方债利息保障倍数(地方政府综合收入/付息金额)剧烈下跌,2015年至2022年,我国地方债利息保障倍数呈现全面下行状态,2023年有所回升。截至2023年末我国地方债存量前三的省份分别是广东、山东和浙江,各省份地方债利息保障倍数方面,十二个重点省份利息保障倍数皆在9.6以下,非十二个重点省份
2024-04-18
昔日淄博烧烤火出圈,今有淄博AAA城投点心债票息可达5.8%
随着境内城投债收益率持续下行,高收益的境外债愈发值得关注。近日,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淄博城运”)发行了一只票息5.80%的点心债。淄博城运是山东省淄博市唯一的AAA级城投平台,得到政府有力支持,但其近年的债务规模增长也较快,存量境内债券有410.60亿元。据久期财经,淄博城运近期发行了适用Reg S条例,以人民币计价的高级债券。该债券发行规模15.33亿元,期限3年,息票率5.8
2024-04-15
西安曲江文投:旅游集团已与浦银租赁签署和解协议,后续受限股份冻结将解除
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近期相关事项的公告。一、关于资产受限的情况:截止4月1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旅游集团”)因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银租赁”)的合同纠纷事宜,其所持有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曲江文旅”)5315957股股票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上述股份受限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集团
2024-04-12
潍坊市国企大整合:17家企业整合组建为6大集团,分别对应城投、产投、金融、化债纾困等6大领域
近日,潍坊市属国企加快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泰山财经记者注意到,潍坊将17家市属国企整合组建为6大集团,分别对应城投、产投、金融、产业运营、资产管理、化债纾困6大领域。公开资料显示,此次重组整合,从出台重组方案,到新公司组建,再到股权划转,不到一个月基本完成,力度之大、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是近年来潍坊市规格高、力度大、范围广的市属企业优化整合。具体来看,按照聚焦主责主业、突出规模集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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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专栏

2亿!理财产品踩雷!二六三发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近日,上市公司二六三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并发布关于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自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购买的2亿元圆融1号信托产品的信托理财逾期未予兑付,存在本金和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风险,其影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末的财务状况及2023年度的
2024-04-17
中融-长河盛世3号已自动进入延长期,产品规模22.9亿元
4月13日消息,近日,有投资人称:受整体停兑影响,曾经作为明星产品的中融-长河盛世系列产品,也全线逾期了。投资人此前认购的组合投资类产品已经踩雷,现在连有明确标的的产品也不行了。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推介材料显示,该产品全名为“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简称长河盛世3号)。成立于2016年9月,产品规模为22.9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0.24亿元。信托
2024-04-16
中融-承安136号集合信托项目公章被盗 融资方为融创山西公司
日前,中融信托在山西经济日报发布了一则遗失声明,引发关注。根据声明,山西融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均已丢失,声明作废。据悉,中融-承安1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为此发布公告称,由融创方与其共管的山西融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证照、印鉴、银行ukey等物品被非法入室盗走,致使信托失去对项目公司共管物品的控制。该公司主力开发融创太原府项目,项目公司由中融信托持股95%,北京融创恒基地产有限公
2024-04-12
A股上市公司光云科技状告中融信托,事关9000万元!
光云科技4月10日公告,公司于2023年购买逾期未兑付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信托产品合计9000万元。截至持有期届满,公司尚未收到中融信托理财产品的本金及部分理财收益。为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公司积极推动相关方,督促受托人等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将上述信托纠纷案件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4-04-11
又一上市公司“踩雷”中融信托资金池产品,未及时信披致歉
4月8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览网络(代码:833680)公告,2023 年 2 月 6日,公司购买了中融信托发行的“中融-隆晟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金额为500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23年 2 月7 日至 2024年2月6日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公司已采取的措施1.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联系各相关方,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利益。
2024-04-09
中植系,重要公告!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4年4月20日!
2024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北京一中院表示,该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月26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该院于2024年1月26日发布公告,确定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至2024年4月5日。因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为保障相关债权人合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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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研报

资产与负债的收益矛盾,理财如何破局?
012024年以来理财规模大增,短端发力明显(一)今年以来理财存续规模回升超万亿理财规模重破28万亿元,1-2月规模增量创近五年来新高。截止3月1日,银行理财规模由2023年底的26.8万亿元上升至28.1万亿元,在2022年末的赎回负反馈后,首次突破28万亿门槛。从规模变化的角度观察,由于年初理财负债端受到春节因素的扰动较大,我们更倾向于将1-2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前后规模比较,2024年前两个月
2024-03-14
地产债,怎么看?万科整体债务压力如何?如何看待当前尚未违约的房企?
近期,万科债券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引发市场关注。万科债务情况如何?如何看待行业政策?对于尚未违约,担忧债券存续的房企,又该如何看待?1. 万科债务压力如何?根据2023年中报数据,万科有息负债规模3213.58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457亿元,占比14.2%;应付债券规模762.2亿元,占比23.7%。考虑到债券兑付刚性更强,我们进一步聚焦于其债券。万科2024年将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3
2024-03-13
两会看点:如何看待货币政策最新定调?
2024年3月5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其中明确“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1. 关于货币政策:总量合理充裕,避免资金空转(1)政策基调延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符合预期。《政府工作报告》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基调保持一致,同时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要
2024-03-08
上海宝龙实业:“20宝龙MTN001”分期兑付违约事件触发“19宝龙MTN002”等三只债券交叉保护条款约定情形
3月4日,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龙实业”)发布关于“19宝龙MTN002、20宝龙MTN001和21宝龙MTN001”触发交叉保护条款约定情形的公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未能于2024年2月27日按期足额偿付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
2024-03-05
如何理解LPR不对称调降?——2月20日降息点评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称,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维持在3.45%,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4.2%下调至3.95%。此次非对称调降LPR基本符合近期市场预期,因此,消息一出,市场整体反应相对平淡,10年期国债活跃券230026成交价下行1bps左右又重新回到2.43附近,整体成交在2.42-2.43附近震荡。那么,此次非对称调降LPR意欲为何?
2024-02-23
房地产项目融资“白名单”对经济的影响
1.1 房地产白名单终落地:从企业到项目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强调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会后,有市场消息称,监管机构正在拟定一份根据资产规模排序、仍处于正常经营中(尚未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并给予政策倾斜,或包括约50家不同所有制房企。此后房企白名单预期升温,但该名单最终未对市场公布。2024年1月25日起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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