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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经理追讨绩效、提成全败诉!
金融行业一直流传着一个普遍认知:只要卖出去信托产品,就该拿到销售提成;只要在岗,就该拿到绩效工资。
但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行业惯性思维。
上海《信托圈》从司法文书系统获悉,在(2025)京02民终13593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信托公司前财富总监X某,将老东家告上仲裁庭、法庭,一口气主张绩效工资、项目提成、过节费、司龄工资、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多项待遇,金额不菲。
结果却是:仲裁部分支持,一审全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理财经理五项诉求,一项未得,全盘败诉。
一、案情还原:从财富总监到客服,离职后五项索赔全被否!
2021年3月,X某入职某信托公司,担任北京第一分中心财富总监,手握高净值客户资源,属于典型的高薪理财经理。
2022年4月,受公司产品兑付危机影响,X某被调整至电话客服岗位,专职处理客户投诉。X某当时并未提出正式书面异议。想了解信托相关信息,可加微信cwx0163
2024年3月23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X某离职。随后,他正式提出五项诉求:
1. 补发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绩效工资;
2. 支付三个信托项目销售提成;
3. 补发2023-2024年过节费;
4. 补发2022-2024年司龄工资;
5. 补足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差额。
劳动仲裁曾支持其部分提成请求,但信托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部驳回X某的诉求。
二、法院为什么不支持绩效与提成?三大理由直击要害!
小编梳理判决发现,法院并非“偏袒企业”,而是严格按照制度合规、产品合法、约定优先、举证责任四条规则作出裁判。
1、绩效工资:业绩不达标,系数直接归零
法院查明,该信托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X某入职时已签字确认。制度明确:绩效工资=基数×考核系数,未达标系数为0。
公司提交的《月中业绩预警通知书》显示,X某长期业绩未达标。尽管他主张“调岗后考核标准应该变”,但拿不出任何双方重新约定的证据,也从未对业绩预警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不发绩效合法合理。

2、销售提成:三个项目,三个“不支持”理由,条条致命!
这是本案最具行业警示意义的部分。法院对X某主张的三笔提成逐一驳回:
-涉案非吸产品:提成属于非法收益,一分不保护
其中一款CDRY6M融资计划,经公安机关查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明确:基于违法犯罪产品产生的销售提成,不受法律保护,即便仲裁支持,法院也会改判。
-规则合理变更:理财经理已确认,不能再按老标准要钱
YYZL1号项目因账户冻结、存续期不明,公司依法调整提成规则,并书面告知X某。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风险调整薪酬规则,程序合法、告知到位,员工不得反悔。
-口头追加提成:无书面约定,举证不能直接败诉
CH112号项目已明确1%一次性佣金,公司早已足额发放。X某主张“产品超期应追加提成”,却拿不出合同、制度、通知等任何有效证据,仅靠自行制表和其他产品类比,法院不予采信。
3、福利与补偿:过节费、司龄工资不是法定工资
法院同时指出,过节费、司龄工资属于公司自主决定的非法定福利,企业因经营亏损停发并不违法。以此为基数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自然也失去依据。
三、胜诉与败诉,只差“合规与证据”!
信托公司之所以全胜,核心在于:制度民主制定、全员签字确认;调岗、调薪、业绩预警全程书面留痕;薪酬发放记录完整,福利调整符合经营现实。
理财经理之所以全输,根源在于三个误区:误以为“卖了就有提成”,无视产品是否合法;误以为“调岗就该改考核”,却不签订新协议;误以为“口头主张有用”,完全忽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铁律。想了解信托相关信息,可加微信cwx0163
这起判决,给全行业理财经理敲响警钟:
1. 违法产品绝对不能碰,一旦涉案,提成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薪酬、提成、考核必须看白纸黑字,口头承诺、行业惯例均无效力;
3. 调岗、制度变更、业绩预警,有异议一定要书面提出,沉默会被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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