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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432政策”是房地产融资领域的关键监管规则,核心针对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向房企发放开发贷款的条件作出明确限制,曾是行业融资红线。早年该红线存在违规突破空间,部分资金变相流入房企用于土地款支付;随着近年监管加码,金融机构已不敢触碰。下文将从核心定义、政策由来、具体要求及政策意义四方面展开解读。
“432”政策的核心内涵可概括为三项核心条件,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贷款时需满足“四证齐全、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三者共同构成金融机构发放开发贷的核心准入门槛。
“432”政策的雏形源于2003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需求。2003年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房企可凭土地证直接抵押融资,甚至通过流动资金贷款拿地后再抵押套现,形成“空手套白狼”的杠杆拿地模式,叠加当年房价暴涨引发的“房地产泡沫论”,调控政策应运而生。
2003年6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明确商业银行发放开发贷需“四证齐全”、房企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同时禁止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奠定了“432”政策的基础框架,但未提及二级资质要求,也未覆盖信托机构。这使得部分资金不足的房企转向信托融资,通过土地或股权质押获取资金。
2004年6月,银监会发布46号文,要求信托公司遵循121号文规定,发放房地产贷款需满足同等条件;2009年3月,银监会25号文进一步明确“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需具备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至此,“432”政策的完整概念正式形成,成为银行、信托发放房地产开发贷的统一原则。
1、“4”——四证齐全:指项目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具有法定先后顺序,缺少施工许可证即属于非法施工,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在贷款发放后补充获取。
2、“3”——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要求房企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30%。该资金为非债务性资金,由企业自有或股东投入,不可抽回,旨在降低过度杠杆风险。虽2015年国发〔2015〕51号文将部分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5%,但目前银行、信托仍普遍以30%作为实操底线。
3、“2”——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房企或其控股股东需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开发资质。该资质是对企业开发能力、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的综合认可,是金融机构防控项目烂尾风险的底线要求。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1月住建部发布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将原有四级资质简化为一、二级,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大幅放宽,不排除未来监管可能进一步提高资质要求。
“432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严格融资准入,防范房企过度杠杆化、“空手套白狼”式开发及项目烂尾风险,进而保障金融体系稳定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从行业发展来看,该政策是房地产监管体系逐步完善的重要体现,并非房企债务违约的核心原因——房企暴雷更多源于自身盲目扩张、高杠杆运营及管理能力不足。随着监管规则持续细化,房地产行业正逐步向规范化、低风险方向转型,这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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